关键词:监理质量重点
一、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2000年1月10日发布,1月30日施行。发布时间较早,紧接着建筑法之后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一部行政法规。涉及范围较广,有建设程序、监理程序、执行强条的要求、监理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等等。 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主要内容:以5个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责任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全文共九章,共包括137条。 知识点: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当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质量责任的法人。5大质量责任主体见条例第三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见条例第三条。 学习目的:是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体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意义,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将工程质量事故扼杀于萌芽之中,形成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质量基础,来源企业;质量关键,在于落实”的质量思想,同时掌握监理的质量责任风险,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和减少监理责任风险事故。 二、涉及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条的行为规定 建设单位-第10条 勘察设计单位-第19条 施工单位-第28条 监理单位-第36条 知识点: 强制性标准-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2000年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编制了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5页
|